1489452394
发表于 2023-6-1 14:12
地方不敢吃v好干部斤斤计较
清风知我意
发表于 2023-6-1 15:3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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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llllllvfjfssc
发表于 2023-6-1 15:40
bvccgcxxxxddddd
1354691339
发表于 2023-6-1 16:12
可参考刚从
3132391759
发表于 2023-6-1 16:35
看一下
1678297519
发表于 2023-6-1 16:52
哈哈哈哈哈哈
ygm123
发表于 2023-6-1 16:53
局GG滚BB不举出
13013337606
发表于 2023-6-1 18:16
安乐死的现代含义是指“对于现代医学条件下无可挽救其生命的濒死病人,医生在患者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真诚委托的前提下,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而采取适当措施,提前结束病人生命的行为”
而我方判断当今中国应不应该将安乐死合法化,我方认为应该根据国情和法理两个方面看。
一:中国的医疗资源尚未达到实行安乐死的条件。
我们看到许多患者和家属进入一种误区:「没有安乐死,我们一定是痛苦的死去」。但事实上,面对通向死亡道路上的种种痛苦,善终还有另一种可及的解法:安宁缓和医疗。
它通过减轻患者身体上的痛苦,同时关注患者和家人的心理,社会及灵性方面的痛苦和不安,让患者能够以更好的方式和过程走完生命中最后一段旅程。
目前世界上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有:比利时,加拿大,卢森堡,荷兰,新西兰等等,都是些医疗资源丰富的发达国家。
以比利时为例,比利时在2002年合法化安乐死时,其缓和医疗资源在欧洲排名第二,法规中强调当患者提出安乐死时,医务人员必须告知患者还可选择安宁缓和医疗。
而中国在2020年12月发布的《中国缓和医疗发展蓝皮》数据表明,截止19年底全国可提供安宁疗护服务的机构仅有61家,却有732万患者需要缓和医疗和安宁疗护。
如果缓和医疗发展得好,更多的人可获得这些医疗照护,那些本希望通过死亡结束痛苦的患者可能会放弃安乐死的想法。
在缓和医疗与基本医疗实现全面覆盖前,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对某些患者构成选择压力,进而破坏患者对安乐死的自由
其二,安乐死的实施与我国的法理前提相违背。
06年,在中国法院网上有篇支持安乐死的文章中,其支持安乐死的法理依据为: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生命权,未明确规定公民本身生命的权利,所以我国应该立法,尊重公民选择安乐死的权利。
然而,中国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《民法典》第1002明确条规定了:自然人享有生命权。
生命权的法律特征为:
(1)宣告生命是最高的法益;
(2)确立生命权优先于其他人格权的规则
同时为维持主体的法律地位,法律不允许“把生命直接作为实现任何进一步目的之途径”。
即生命权主体本身对客体并无全面的支配效力,使生命权不能被抛弃,也不可被转让。
比如: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、人体组织、人体器官、遗体,但这是因为这有利于及时救助生命,促进医学进步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,并不意味着承认了个人对自己的身体依法享有一定的处分权。
同时,生命权的优先意义也是维持现代民法体制的关键性基础
比如:在新冠疫情疫情中,有些国家基于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,亦或基于人权的自由,在防控与开放之间,还是选择了开放,即使这种选择可能会增加死亡人数。但中国坚持人民的健康高于一切,坚定地选择拯救每个生命。这足以看出中国与其他国家对于生命权有不同的价值观。
虽然生命权没有规定人有自杀的权利,但国家法律并没禁止任何人“安乐地去死”,“安乐死”的本质是“他杀”,像是自己吞安眠药这种其实并不叫“安乐死”,而且法律上并不禁止这种行为。但是,如果他本人想结束生命,医护人员及家属协助满足其请求,在《刑法》中是“帮助自杀”行为,而如果对病人进行安乐死,则是他杀行为,
如果安乐死合法化,那么就等于将这种协助自杀和他杀行为合法化,与“生命权是最高人权”的法理依据相违背。
而目前国家只有国家暴力机关才有权利合法杀人,如果将“安乐死合法化”,等于将“合法杀人权”交于国家暴力机构之外的人。
这种将生命处置权的外移,在现有的庞大行政体系下如何才能有效的监管?
这又将是一个复杂巨大的问题。
因此,我方坚定认为在当下中国不应该将自愿安乐死合法化。
巴适
发表于 2023-6-1 20:4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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jiahe
发表于 2023-6-1 21:36
j宁给宁地瓜干